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八条有效实行县(区)域生活垃圾统一处理体制。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集中处理的治理模式;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应当建立无害化垃圾集中转运设施,定期转运处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