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识。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