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有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