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有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