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工作。农村环境监督员发现有危害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