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垃圾治理、卫生厕所改造和粪污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