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制定治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治理任务、统筹资金使用、推进治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