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