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农村应当合理配备保洁员,负责村庄、道路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