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