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