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