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