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