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进行分类分拣;拒不分类分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