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进行分类分拣;拒不分类分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