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的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收集到的有害垃圾,并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至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