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在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
(四)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暂存点。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