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围,河湖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铁路、铁路,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