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