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