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