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建立和完善妇女权益保护协同工作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