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在社区、村屯、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等成立妇女基层组织,畅通妇女联合会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