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