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