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