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适龄女性开展恋爱、婚姻、育儿、家庭教育领域的知识普及和政策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生育观、家庭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