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报告、处置、救助和帮扶机制,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健全和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