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