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三条有效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