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妇女录(聘)用标准。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