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