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实施城市更新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提高女厕位的配套建设比例,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