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依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女性未成年人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