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视频、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宾馆、娱乐场所、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协助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托育机构等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骚扰、性侵害的工作制度,对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实施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的专业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