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在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或者女职工委员参加,并听取其意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