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女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出现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解聘,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