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社区妇女联合会和村妇女联合会可以组织妇女参与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保障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

社区妇女联合会和村妇女联合会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