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