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