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提供捐赠或者开展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志愿服务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妇女儿童活动(服务)场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