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综合应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