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