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九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