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