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通过数字化治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