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省坚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