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推动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