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实际情况和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