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七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