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七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