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