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体制机制障碍和影响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堵点卡点,推进深层次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持续增加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